0536-8878916
失業申領
條件:
1.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個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1年以上
2. 終止解除合同原因為非本人意愿終止解除
3. 解除合同2個月之內,如保險投到2月,4月底之前辦理,超期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1、本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登記表》 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報告書》等
在本單位連續投保滿一年以上、符合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還需另外填寫《合同制工人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審批表》,單位在“原單位意見”欄蓋公章。(該表格在失業保險科窗口領取,可復印使用)
2、職工個人檔案。除本單位檔案外,還需有該職工以前有過就業經歷并在單位投社會保險的所有單位檔案。(缺少檔案部分不予審核待遇,無法提供《人員登記表》的,可以用該單位蓋章的原花名冊復印件代替)
3、戶口本或居住證。個人2寸彩色照片兩張。
4、儲蓄賬號
5、符合領取失業金時一律發放新式《就業失業登記證》,該證重復使用。以前辦理過《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辦理失業時需一并提供。
失業金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830元每月
注明:辦理失業金按照當地規定進行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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