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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報銷
報銷條件及標準:
一、參保人初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次月起,按參保時間分段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繳費半年以內的,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金待遇;繳費滿半年不滿一年的,社會統籌金支付額度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最高支付限額的25%;繳費滿一年不滿兩年的,統籌金支付額度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50%;繳費滿兩年不滿三年的,統籌金支付額度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75%。繳費滿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多次醫療費發生時間跨上述繳費時間段的,按照一個醫療年度內最后一次結算的終止時間所在的繳費時間段計算支付待遇。
二、參保人中斷繳費在3個月以內的,可按規定補繳。職工因個人原因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除外)后再次參保的,視為新參保,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用人單位整體欠費的,補繳及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個別參保人欠費超過3個月的,可按規定補繳,但欠繳期間應由醫保統籌金支付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補繳后,給予補記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四、新建用人單位初次投保20人及以上的,大、中(含高中)專以及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應屆畢業生在畢業當年就業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保險待遇不受上述政策的限制
異地醫療報銷
需異地就診的參保患者,我市規定均需經醫保經辦機構核準或備案,其發生的異地醫療費,才可以納入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未經核準或備案而發生的異地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由本人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后,由所在單位或本人(家屬),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審核報銷手續。醫保經辦機構對符合規定的,按照我市醫保標準進行審核,扣除不合理的費用后,其它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異地轉診發生的醫療費,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按規定降低5個百分點支付。其他異地發生的醫療費,按本市參保人員的待遇支付。

異地醫療費報銷手續的辦理流程:
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由本人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后,所在單位或本人(或家屬)按以下程序辦理報銷:
1.持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包括醫囑單、相關檢查檢驗報告單、手術和麻醉記錄等)復印件、出院記錄、有效票據、費用匯總明細清單、出院記錄等材料,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報銷申請。其中,異地轉診的,需提供經市醫保經辦機構核準的《異地轉診審批表》。
2.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辦理報銷受理手續;材料不齊全的,申請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備齊有關材料。
3.醫保費用審核人員根據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等相關目錄的規定,對異地醫療費用進行審核。
4.申請人按照《業務受理回執單》約定的時間,攜帶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領取報銷的醫療費。其中,門診大病費用,原則上一個醫療年度報銷1次,醫療費滿3000元可以中途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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