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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1、基本材料。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①《工傷認定申請表》。
②受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④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的診斷證明書,病歷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
⑤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可不提供)
⑥兩名以上證人證言(按手印)及證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有些情況下,不是必需的,如交通事故。)
2、相關材料。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以下的相關證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③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⑤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⑥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認定時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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